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國際教育交流,特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聯盟任務如下:
(一)    審查國際教育交流之年度工作計畫。
(二)    擴展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
(三)    作為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之總聯絡窗口。
(四)    安排及協調外國人士來臺進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
(五)    推派人員出席國外有關國際教育交流相關事宜。

三、本聯盟置會長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會長二人,由本部業務權責次長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兼任。

四、本聯盟置執行長一人,承會長及副會長之命綜理本聯盟各項工作,置副執行長一人,襄助執行長推動聯盟各項工作。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由會長指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兼任。

五、本聯盟於執行長任職學校設辦事處,由執行長指派相關人員專職辦理,並受執行長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    擬訂及推動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統籌外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來臺進行國際教育交流相關事宜。
(三)    協助本聯盟召開會議。
(四)    定期向會長進行工作報告。
(五)    召開各聯絡處年度工作協調會。
(六)    依本聯盟指示辦理我國應邀赴國外出訪案相關庶務工作。
(七)    其他國際教育交流相關事宜。

六、本聯盟於副執行長任職學校設辦事處,由副執行長指派相關人員專職辦理,並受副執行長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    分析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辦理資訊。
(二)    推廣國際教育交流課程相關教學資源。
(三)    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交流補助計畫複審。
(四)    襄助執行長辦理國際教育交流相關事宜。

七、本聯盟依各直轄市、縣(市)內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數,劃設十一個區辦事處,各區辦事處置處長一人,由會長指定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兼任。各區辦事處之服務範圍如下:
(一)    第一區辦事處:臺北市。
(二)    第二區辦事處:新北市。
(三)    第三區辦事處:桃園市、金門縣、連江縣。
(四)    第四區辦事處:臺中市。
(五)    第五區辦事處:臺南市、澎湖縣。
(六)    第六區辦事處:高雄市。
(七)    第七區辦事處: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八)    第八區辦事處:彰化縣、南投縣。
(九)    第九區辦事處: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十)    第十區辦事處: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十一)    第十一區辦事處:屏東縣、臺東縣。

八、本聯盟各區辦事處由處長指派相關人員辦理,並受處長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    擔任各該區之接洽窗口,提供各該區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之媒合、輔導、培訓、推廣資源與協助。
(二)    協調外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來臺進行各該區學校之國際教育交流事宜。
(三)    統籌協調各該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相關工作,並定期召開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國際教育中心及國立學校工作會議。
(四)    襄助執行長推動國際教育交流。
(五)    依指示協助辦理我國應邀赴國外出訪案之各該區相關庶務工作。
(六)    辦理各該區國際教育交流課程相關教學資源推廣事宜。

九、本聯盟人員代表機關出任者,隨本職進退;執行長、副執行長及處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中因職務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會長改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十、本聯盟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會長擔任主席。會長未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本聯盟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構)或人員,列席報告說明或諮詢意見。

十一、本聯盟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預算支應。